他们都很年轻,均是“80后”,其中最小的冉x清只有23岁。他们之间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被告人王x飞和吴x鹏、苟x平都是四川平昌县人,而被告人冉x清是重庆市万州人,系王x飞的女友兼校友。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x飞、冉x清、吴x鹏、苟x平等人组织90余人在长沙市望城县、宁乡县等地区,以推销天津天狮公司的化妆品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2800元一份的产品费以获得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织层次,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被告人王x飞、冉x清、吴x鹏、苟x平等人负责管理家庭和领导传销人员,非法开展传销业务,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多名。四被告人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几名被告人的供述,2008年,苟x平从事传销后发展了自己的老乡吴x鹏,吴x鹏则喊来了弟弟吴x程,王x飞则是吴x程发展的下线,随后王x飞又使女友冉x清加入了传销。他们最先在陕西渭南开展传销,后来来到望城;在望城被打击后又在宁乡死灰复燃,随后发展成了数十人的传销团伙。
他们之间不是老乡,就是男女朋友,“传销害的都是自家的人。”一旁听者一声叹息,“传销的共同手段,就是让你交出证件、钱财,还有你的尊严。”在庭审中记者也发现,王x飞之所以从陕西渭南一直跟到了湖南宁乡,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他的身份证和学生证被上线扣押,“而这些证件对我来说很重要,我不得不跟着他们来到这里。”
因家境贫困,4名被告人均没有委托辩护人,由中南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为他们担任辩护。律师们认为,被告人在此案中并没有起到组织和领导作用,“他们仅仅负责其所在‘家庭’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不是整个传销活动中的核心人物和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也纷纷表示,他们均是初犯,对社会危害不大。“我们没有前科,本身也是受害者;而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改表现;从事传销活动也系初犯,且获利少……”记者发现,这4名被告人加入传销组织时均花费了2800元购买了一份所谓的产品,但从事这么久的传销之后,所获报酬并不多,“均在1000元左右。”而王x飞更声称,他从事传销2年,已经欠下别人9000余元的债务,还把父母给的生活费都花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