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6日,搜狗诉腾讯拼音输入法侵权案在北京二中院公开审理。原被告双方在庭审阶段,围绕诉讼主体是否正确、不正当竞争是否成立等问题行了激烈的辩论。合议庭当庭未宣判,具体结果将另行通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宣布终审判决如下:
腾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提供涉案“QQ拼音输入法”软件的下载服务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奥兰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停止提供涉案QQ拼音输入法软件的下载服务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腾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停止诱导用户删除涉案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快捷方式以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腾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两原告2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3.1万元。
腾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就其涉案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在网站(www.qq.com, www.tencent.com, www.tencent.net)首页显著位置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被告腾讯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了该管辖权异议,腾讯公司在上诉期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
判决书最后表示,如果被告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