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生混淆的行为,即导致对他人的活动、服务、营业,或对其原产地造成混淆。
(二)使人误解的行为,即使用或制造虚假标识,疏略真实标识,以及其他可能导致误解的做法。
(三)如果利用礼品、奖赏或其他类似之物对消费者施加义务,消费者因而同意接受主要服务,则可视为不正当;此外,提供任何好处或奖赏,导致消费者对同企业其他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产生误解或可能产生误解的行为,或者严重干扰对所提供之物真实价值估价或与其他替代物的比较的行为,均被视为不正当。
(四)毁坏信誉行为,即对另一方的活动、服务、营业或商业行为无端指责,可能使其在市场中失去信誉的行为。
(五)比较行为,即如果提到那些并类同相关或可比较的事实,将被认为是不正当的。
(六)模仿行为,即在模仿他人的商业活动或行为时,超出了受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利(如专利权或商标权)的行为;此外,那些能够导致对商品或服务以及原产地产生混同,或不适当地利用另一方的商业信誉,或对某一竞争方的全部商业活动系统进行照搬性质的模仿将受到惩处。
(七)私自利用另一方商业信誉,即包括使用他从标识或虚假表示原产地的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的行为。
(八)违反保密规定,好凡未经所有人授权,泄露或私自利用其能够合法接触但仍属保密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如同泄露或私自利用通过间谍或类似手段,或引诱竞争方雇员违反其合同义务等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一样,均属不正当性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