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新法规定,损害对象扩大至消费者利益,自此,消费者亦可作为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无论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还是企业名称、姓名、域名主体等商业标识,均要求具有一定影响即可。而旧法,尤其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要求是知名且特有,据此观察,保护标准降低。
新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公司对于新员工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同时,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三要件,即秘密性、商业性及保密性。
旧法商业标识混淆类赔偿参照商标法300万以内赔偿,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参照专利法1-100万元赔偿。而新法将两类侵权案件统一规定按照300万元以内赔偿。
侵权者不自行变更企业名称的,工商部门可直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旧法有侵权者变更企业名称的法律责任规定,但对于老赖不主动变更的,无法执行。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