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假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不同的是:仿冒者为了牟取竞争的有利地位,虽然不直接在自己企业的名称、商号、商品以及商标中直接使用其他经营者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商标以及商号、字号等外部标识,但却对这些合法外部标识进行不正当的使用。如故意以他人的著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或商号,或者把他人享有盛誉的企业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商品的名称或者服务的标记,或者作类似商标用途的使用。
众所周知,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是有一定范围的,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使用一般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他人合法外部标识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使用的行为,如在不同种或不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把他人注册商标用于行为人的外包装上,引起市场的混乱等,同样会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但是有关商标和名称的法律就难以对其进行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规制市场秩序的法律,把上述仿冒行为纳入了危害市场秩序的范畴,规定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根据法律,对这种行为不必以对特定企业的法定权利进行侵害为前提,只要仿冒行为导致市场中消费者或用户的误解,造成市场混乱,即可进行制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只规定了仿冒的性质,即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而没有规定特定范围,就是针对了上述民事法律规制的侵权行为以外的行为。
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合法外部标识的保护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对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商号的保护更加充分,它是从维护竞争秩序的角度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或姓名,其立法的重点在于防止仿冒行为引起的市场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