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滥用独占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2、公用企业,是指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关键设施(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公用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其经营活动是通过网络或者其他设施(基础设施)进行的,网络是指在一定地域内为运送人员、货物或者传递信息而形成的系统,例如,铁路运输网络,电信网络,电力、煤气、天然气传送网络等。(2)其经营活动受国家特殊管制。公用企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国家在价格、服务质量、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特别管制。(3)公用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
3、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依法从事垄断性经营或者具有其他优势地位,能够决定或者限制交易对方或消费者的交易选择的经营者。所谓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人受到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其类型主要是专营、专卖行业,为国民经济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服务以及其他由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行业的经营者。
4、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有下列类型:(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7)其他限制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