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在行政辖区内销售外地商品必须搭售本地商品,而本地商品往往是质次价高,缺乏竞争力的商品。
2、明确规定在行政辖区范围内购买某些商品,只能以指定企业的商品为限。
3、履行某些重要社会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以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到与自己有关系的企业购买有关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4、明确规定在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得销售某种外地商品,或者对外地商品的销售范围或数量进行限定。
5、在辖区边界或交通要道建关设卡,阻碍外地商品进入。
6、明确规定在行政辖区范围内销售某种外地商品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并加以人为刁难。
7、对输入的外地商品,在运输上人为制造困难;对外地的运输工具进行扣押、罚款,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8、以检查产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为由,抬高对外地商品的检验标准,变相阻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9、利用物价管理手段有意提高或压低外地商品的进销差价和零售差价,目的在于阻止外地商品正常进入本地市场参加竞争。
10、利用税收、收费权利,不合理地增加经销外地商品企业的负担。
11、利用信贷手段对经销外商品的企业限制贷款或提高贷款利率。
12、为保护本地区、本部门企业经营,封存市场信息,甚至制造、散布虚假的市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