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20%;
(二)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三)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增加20%的罚款额;
(四)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五)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
(六)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罚款额;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罚款额;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扰调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
(八)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九)虚假宣传行为造成他人严重损害或者引起群体投诉的,增加40%的罚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