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经过正当手段获取属于权利人的商业机密。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承载体盗取商业机密;或者通过钱财、利益引诱知悉商业机密的人交换商业秘密;还有对熟知使用商业机密的人进行威胁、逼迫、恐吓提供商业机密还有除上述所说的盗取、强迫、引诱等其他破坏性的手段;
(二)在知情的情况下告知他人使用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利用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商业机密文档或文件有关的商业信息公告、传达给权利人竞争商家或者其他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机密使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有偿与无偿让其他人使用于生产经营;
(三)违约事先的约定保守商业机密的约定或要求,告知他人或者帮助他人运用已知的商业机密。这是指知情人或者正当拥有使用权的商业机密的人允许其他人运用商业机密的行为举动,包括公司的员工或者已离职和签有保证书。
(四)明知上述几点违法行为,依然获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带来了巨大损失才会构成犯罪,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以侵害权益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以不低于使用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费作为损失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