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主要有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二是此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三是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经济学领域,当某种产品大量而廉价地投向某一市场,造成该市场的波动,并导致该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销售困难,产品销售者的这一行为就是倾销。
早在自由资本主义贸易初期,重商主义者竭力主张鼓励本国产品低价出口,同时通过关税或其他非关税措施,阻挡外国产品的廉价进口,以使本国在贸易中获得更大利益。16~17世纪的英国采用这种方法挤垮外国同类产业,占领外国市场。18~19世纪,倾销更是大英帝国实现殖民掠夺的一种重要手段。1766年,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富论》中详细论述了当时各国允许对出口实行官方奖励的习惯做法,并称之为倾销。但其所谓的倾销行为与现代"补贴"(Subsidy)的定义更为接近。 自19世纪末叶起,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利用厂房和机器设备实现大规模生产,生产商有能力垄断国内市场,进而有实力低价抢占外国市场。
由此,20世纪初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瓦恩纳(Jacob Viner)首次给倾销下定义,即"倾销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价格歧视"。所谓"价格歧视" (price discrimination)是指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售价不同,即在出口国或原产国市场以高价出售,在进口国市场以低价出售。价格歧视既包括同一产品并非基于不同的成本,而是基于国内与国外人为的价格差,也包括同一产品以不同的价格向相互竞争或相互不存在竞争的买主出售。
上述经济学中的倾销定义是倾销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重要理论渊源,但反倾销法中使用的,"倾销"一词有着特定的含义,与经济学上的意义不尽相同。
反倾销法中的"倾销"概念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倾销定义最为权威。总协定第6条将倾销定义为:"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兴建产生实质性损害,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quot;中国对外贸易法第30条作了相同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来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根据上述定义,倾销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特征如下:
1.倾销是一种低价销售产品的措施。这种低价是相对于正常价格而言的,所谓正常价格一般是指有关产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或者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是在不同的市场上以差别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例如,1970年日本索尼公司以每台180美元的价格在美国销售其制造的电视机,而同样型号的电视机在日本售价333美元。这一行为构成对美国的倾销。
2.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倾销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自行压低其产品在另一国市场上的价格,倾销产品的价格不能客观地反映其经济价值。
3.倾销的目的和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或是为了维持规模生产,或是为了赚取外汇。但更多地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击败在进口国的竞争对手,建立垄断地位。不论倾销的目的和动机如何,一旦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 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阻碍,就有可能招致进口国的反倾销惩罚。
4.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倾销往往是出口商凭借自己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因此,倾销不仅会影响进口国的经济发展,而且扰乱了国际正常竞争秩序,因此是一种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从倾销的上述特征看,它是一种不正当行为,妨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因此,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对倾销进行抵制和限制,从而产生了反倾销法。
实际上,中国市场早就存在着外国商品的倾销,日本富士彩色胶卷和美国柯达彩色胶卷在日本市场与美国市场价格都是每盒5美元左右,折合人民币应是每盒40元左右,而在中国市场却只卖20元左右,这还是征收了120%的高关税后的市场零售价格。如果不是依靠国家的高额关税保护,中国的彩色胶卷产业就会被扼杀于摇篮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