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有标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知名商品特有或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混淆、误认、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00年发生的我国首例因电子商务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案将假冒他人软件产品注册商标的行为扩展到了网络环境中,同样受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商业混同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较常采用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这种非法行为,侵权人无偿的利用其他经营者的市场优势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并谋取利益,同时也给被混同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网络环境下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主要表现在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除适用商标法与不正当竞争法外,1996年1月美国通过了《联邦商标淡化法案》(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5),加强了商标保护的力度,防止商标滥用,以平衡商标所有权人与域名所有人之间的利益。根据该法案,商标淡化行为是“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而不管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此外,采用图像链接时为增加其醒目性和识别性,设链者有时会使用他人的文字或图形商标作为链接标识,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导致商标侵权,尤其是在使用了他人弛名商标的情况下, 因为法律对弛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更大,是严禁跨类使用的。而视框链接的“加框”技术也有可能导致商标侵权的争议。设链者可以在框中任意添加他人的文字和图案商标,以扩大自己网站的影响,提高自己网络服务的知名度或可识别性,这就涉及“商标淡化”问题。虽然我国商标法中没有反淡化的条款规定,但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制引人误解、市场混淆行为的条款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