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1岁的何长春是沈阳市和平区大隆图片社业主,一直从事扩印、照相及相关服务。2004年,大隆图片社的员工在互联网上申请了QQ号,通过QQ号接收客户传送的图片,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系。
2005年4月20日,大隆图片社与沈阳易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FTP磁盘租赁协议,由该公司向其提供FTP磁盘租赁业务。客户则通过FTP将需要加工、制作的图片传送给大隆图片社。
2005年8月,大隆图片社发现客户发送的网传图片丢失、损坏,QQ密码被盗,QQ被冒用。易盟公司在监管中也发现大隆图片社租赁的FTP磁盘被非法入侵,恶意删除、上传数据。9月23日,大隆图片社向警方报案。
此后,受警方委托,易盟公司到有关部门调查攻击大隆图片社FTP的IP地址,并调取了部分安全日志,通过对安全日志分析,锁定了该IP地址对应的宽带承载电话号,即沈阳伊诺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总经理商某的办公电话。
法院查明,被告人商某于2005年8月底搜索到大隆图片社的QQ号码后,通过QQ密码破解软件获得了对方QQ密码,从9月中旬至9月25日,其在网吧及办公室使用该QQ号码,冒用大隆图片社员工的名义聊天,截获图片、数据并删除。此外,商某还将该QQ号码与其手机设定了捆绑,在大隆图片社发现QQ密码被盗、修改密码后,QQ网站将修改信息以短信方式发送给他。其还承认删除图片的目的是“让大隆不能正常给客户输出图片”“让客户对大隆公司不满意,给大隆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2006年2月,何长春将沈阳伊诺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商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4万余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应恪守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维护市场有序竞争,被告人商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应视为法人的行为,故伊诺丽枫公司应当对商某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被告以非法手段蓄意毁损原告声誉,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判决沈阳伊诺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一审宣判后,沈阳伊诺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不服,以“原审对本方承担责任的认定错误”“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等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