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权利人涉案权利的载体即涉案商品为知名商品;二、权利人涉案权利的客体即涉案商品的名称,或包装,或装潢是特有的;三、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涉案商品的名称,或包装,或装潢与权利人的涉案商品的名称,或包装,或装潢相同或者近似,造成购买者对两商品的误认。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趵突泉公司作为山东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生产、销售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有较长的历史,获得过政府和消费者组织的各种奖项,在济南地区甚至山东省内白酒消费者中拥有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具有良好的声誉,其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本案趵突泉公司涉案商品的装潢包括34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包装装潢和34度趵突泉特酿包装装潢,对于上述装潢是否属于趵突泉公司特有,在趵突泉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涉案商品为知名商品和涉案装潢使用时间的前提下,否定上述装潢为趵突泉公司特有成为程某的抗辩义务。因程某未能有效证明在趵突泉公司使用涉案装潢之前已有相同或近似的装潢公开使用,故法院认定趵突泉公司的涉案装潢是特有的,其图案、文字、色彩及其搭配具有显著性,对于消费者区别和选择商品具有标示和引导作用。
程某所使用的涉案装潢分别与趵突泉公司主张权利的装潢对应比较,虽均存在区别点,但从整体比对看,其装潢所表达的视觉中心部分及整体风格与趵突泉公司的装潢是相近似的,消费者在隔离观察的条件下足以造成误认和误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