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城中张俭窗帘经营部(以下简称张俭经营部),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中路30号。
被告胡爱和,男,42岁,汉族,盐城招商场新贵族窗帘布艺经营部业主,地址在盐城开放大道3008门市。
被告胡艾萍(胡爱平),男,38岁,汉族,盐城招商场新贵族窗帘布艺经营部的店堂经理,地址在盐城开放大道3008门市。
委托代理人刘勇,深圳市新恒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张俭经营部诉被告胡爱和、胡艾萍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2日、12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俭经营部委托代理人刘晓东,被告胡艾萍委托代理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爱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俭经营部诉称:原告系广东省佛山市摩力克装饰布业有限公司在盐城市场上取得"摩力克"产品专卖权的唯一专卖店。
被告胡爱和、胡艾萍经营的盐城招商场新贵族窗帘布业商行以"摩力克"专卖店的名义经营布业,该商行还向客户散发印有"佛山市摩力克装饰布业有限公司盐城专卖店"字样的名片,其门市的玻璃门上打出"主营摩力克布艺"的字样,并打出写有"广东摩力克布艺"字样的灯箱广告,在销售产品时向客户出具带有"摩力克"注册商标的专用订货单。至此,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未取得专卖权的情况下,以佛山市摩力克布业有限公司盐城专卖店名义经营布业,误导消费者,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据此,原告张俭经营部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以佛山市摩力克装饰布业有限公司盐城专卖店名义对外经营;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
原告张俭经营部所举涉及本案事实的证据为:
1.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盐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一份,用于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2、3、4用于证明被告就是实际经营人及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