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工程在建设完成后,企业在受到承包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的部门或者有关的人员编制竣工决算表,并组织有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工作的准备及其正式验收工作。
(二)企业对于编制好的工程决算表要进行专业化、专门化的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项目工程的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的所需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工程决算是否正确,竣工清理是否全面完成等有关竣工的情况。
(三)企业对于未经工程决算审计的项目工程部分,不得组织相关的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因为这一方面涉及到企业的财务付款是否完全,是否保护企业财产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因为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依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一一解决好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四)需要交付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工程验收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才能组织验收工作,否则会因违反质量标准而给企业及社会公众带来危害,包括对财产的损害和对人身健康的危害。
(五)要求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的项目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正副本以及电子版本,同时应当要求提供编制好的财产使用清单,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六)建立健全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从而建立完整的项目工程档案,以备检查或查遗补漏。
(七)建立健全项目工程评估制度,并且将评估的重点放在项目工程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项目工程投资收益的具体情况,并将这些评估的结果作为对于工程项目有关参与的单位及其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