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审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快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拓宽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廉租住房供应体系,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拓宽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在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以下称新建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的5%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配建工作,包括廉租住房配建政策制定、建设标准确定及配建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可委托所属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按比例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