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要按照《办法》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示范项目,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示范项目顺利实施,扶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产业的发展。主城各区及各区域性中心城市每年应至少征集一个示范项目,其他区县也应积极推进示范项目征集和建设工作。
(二)示范项目建设、申报、设计、工程咨询、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强化质量管理,加快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确保示范效果。并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提升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的实施能力。
(三)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市民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认知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健康发展。
(四)市建筑节能中心要加强工作能力建设,认真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抓好示范项目可研评审、专项技术审查和验收评估的具体组织等工作,强化示范项目实施质量和进度管理,及时贯彻落实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的相关工作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城市示范建设任务。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