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测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且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区所有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业务原则上必须交由已获得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开展。凡工程项目质量检测业务交由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开展检测的,一律不予认可,并不得办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并通报全区,抄送相关地(市)行署(政府),由此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部门予以赔偿,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
三、各地(市)应尽快组织、扶持成立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目前尚无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地区,可通过引进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联合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四、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企业到指定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有关单位(部门)以此为由刻意刁难,不予或拖延办理相关手续的,请及时举报至我厅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处(举报电话:0891-6817082、6814501)、综合执法处(建筑市场监管处,举报电话:0891-6812421、6822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