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市容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政管理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围挡环境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首环建办〔2011〕14号)和《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各类施工围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首环建办〔201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做好施工围挡整治工作,按照工作职责,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规范施工围挡是本市全力推动“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实现“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功能定位的重要工作任务。各建设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施工围挡的整治工作,并确保专项资金投入。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具体负责施工围挡的整治工作。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施工围挡整治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标准化达标工作内容,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的形象。
二、2011年3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施工现场,依然执行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的规定。管线工程以及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施工现场占用或紧邻社会道路时,施工围挡的设置执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领域文明交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1〕82号)有关规定。
三、2011年6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施工现场,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施工围挡容貌景观设计规范》设计、制作、安装围挡,并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做好围挡的清洁和维护工作,确保围挡的安全牢固、整洁美观。
全市其他在施工程,应确保围挡的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施工单位应按如下程序设计制作施工围挡:
(一)认真学习《北京市施工围挡容貌景观设计规范》(附件3),按《规范》3.3.1的区域划分,先明确工程项目属于的哪一类区域,再确定围挡设计选型(材料、颜色等)。
历史区域的划分根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40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北京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第一批)》规定的保护建筑(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