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规范和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及时与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联系。
1.1 为规范建筑市场检查活动,切实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行为主体(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与建筑市场有关活动的检查,适用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参与各方进行项目发包承包交易和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行为及场所。
1.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全省建筑市场检查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具有市场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检查,编制建筑市场检查计划、方案。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所辖县市区开展的检查过程进行指导、督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2.1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筑市场检查的社会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处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政府信息的公开制度,规范建筑业监督管理、政策服务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发布,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信息查询、政策咨询及社会监督提供便利和服务。
2.2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建筑市场检查措施:
(3)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5)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正常施工的重大违法行为时,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3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指派2名以上持有效执法证件人员同时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2.4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对象签字后归档。
2.5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或参与和监督检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3. 检查内容
3.1 实施建筑市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2)建设、施工、监理、中介机构等单位建筑市场行为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其自身诚信建设的实施、执行情况。
3.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检查内容印制统一的《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记录表》。
3.3 核查建设单位相关资料,检查其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报建手续。未按《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建字[1994]482号)规定,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报建。
(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不符合规定;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通过审查;未经图审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3)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先行施工;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层数与实际施工不一致。
(4)工程发包资料。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低于工程成本发包,压缩合理工期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发包行为。
(5)合同及合同履约。施工合同签订内容背离招标文件;签订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阴阳合同”;肢解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强制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合同签字、盖章不合法,未办合同备案手续;违规收取履约保证金;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中介等费用或支付方式不合理。
(6)不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3.4 核查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资料,检查其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资质证书及许可证。项目未办施工许可证而先行施工;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2)合同及其备案资料。合同未备案或合同签字、盖章不合法;签订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阴阳合同”;未履行合同约定,合同备案中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履约不到位;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省外企业未办理进鄂备案手续。
(3)施工现场及工程资料。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重要的工程资料无负责人签字或非负责人代签字;未按要求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
(4)人员资料。项目实际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进省备案人员信息不符;企业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而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项目经理超资格承建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同企业没有劳动关系;项目管理人员不在岗;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与工作岗位不符;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5)不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3.5 核查监理单位相应资料,检查其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2)合同及其备案资料。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不履行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职责。
(3)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4)施工现场及工程资料。工程资料不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未办施工许可证而签认开工;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认。
(6)不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3.6 核查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资料,检查其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无资格、超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未办理进鄂备案手续。
(3)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不规范;不遵守《执业手册》制度。
(4)不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3.7 核查建筑业从业人员相关证书,检查其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注册建造师不按规定执业,超资格承建工程,或同时担任两个或多个工程项目负责人。
(3)以其他人的名义从业,或者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人的名义从业。
(4)不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1 建筑市场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按一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原则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的周期为半年。市、州、直管市和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的周期自定。
(2)日常巡查。巡查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具有市场管理职能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随机检查。
(3)专项稽查。专项稽查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具有市场管理职能的机构对定期检查、巡查中发现或者投诉、举报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建设工程实施专门的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定期检查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具体组织,定期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主体进行自查自纠。所有受检单位在接到检查文件的规定时间内,认真组织自查并填写《建筑市场行为自查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两份上报。见附表1),将自查报告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具有建筑市场管理职能的机构。
市、州、直管市和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具有建筑市场管理职能的机构组织自检、督促受检单位限期整改,形成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自检报告。
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分组抽查。抽查项目数量按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定比例进行,同时结合各地自检情况,在各地所列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中随机抽取,原则上抽选检查项目至少要有一个县市区的在建工程项目。检查情况记入《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记录表》(见附表2),并由检查相对人签字确认。
每个工程项目检查结束,检查人现场点评项目检查情况;每地工程项目检查结束,检查人集中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汇集抽查结果,综合分析全省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通报全省。
4.3 日常巡查以随机抽检为主。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阶段性建筑市场检查工作的重点,或者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诚信、能力和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施工环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授权委托有建筑市场管理职能的机构实施频次、力度差异化执法检查。巡查应将现场检查与事后资料收集相结合,并记录存档。
5.1 市、州、直管市和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定期检查后,可根据自检结果进行评价。
5.2 市、州、直管市和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定期检查、巡查抽检或专项稽查中,发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成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行政处罚结果上报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3 依法需要实行吊销或撤回许可证(资质、资格证)行政处罚时,应当报告许可证(资质、资格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省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统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函告和联系。
5.4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以下达《执法建议书》的形式,责成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整改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直接依法进行查处。
5.5 行政处罚结果按照《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07]74号)予以公示。
6.1 市、州、直管市和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检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