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典型的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所连带引起的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作为欠付工程款的一方在另一方追索工程款时,为了达到不予支付或少付款的目的,提起质量问题的反诉请求,并要求承担大额的维修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违约金,这是建筑工程类案件的一个特点。
建筑工程案件中,另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鉴定多,战线长。
本案所涉及的有《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鉴定报告补正》以及化工防风抑尘墙安装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技术测算鉴定报告等,由于审理法官均不是建筑工程专业人士,均需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这些可能会给双方造成巨大压力,虽然得到了判决,时间上也损失很多。
结合本案,建议建筑工程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一定要按照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进行严格施工。
如需变更相关数据,一定要与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签订洽商变更的书面函件,并要求技术负责人签字,设计单位等机构加盖公章。
另外,在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如遇见付款迟延,在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尽量书面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并要求其签收相关函件。
但已经违约付款的事实必须经过对方确认,以免发生本案中对方明明已经迟延付款在前,却要追究施工方的延期违约责任的情况。
最后,需要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施工方在工程施工完毕,结算书提交甲方之日起3日内,甲方不予支付或进行结算的视为认可施工方的结算方案。当然这份结算书应该保留甲方签收的相关证据,这才是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