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甲级机构的程序制定乙级及以下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程序,按时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备案(备案表见附件5)。
2.其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类别、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等级、业务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汇总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1.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年检续展及换证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如实地填写申请表和申报材料,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复核并如实提供所需材料。未按要求申请年检续展及换证的,其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2.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研究制定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工作部署和统筹安排,明确各项工作的时间进度、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在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现场复核发现问题的,须整改验收合格后,方予换发证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将适时对部分地区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通过年检及续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将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资质证书(式样见附件6),原证书自换证之日起失效并由安全监管部门收回。新资质证书的类别、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等级、业务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须与原证书一致。
4.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结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告通过年检及续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