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有关资料报其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有关资料报项目业主。
(三)项目业主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本项目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资料报送项目质监机构,项目质监机构于2012年1月15日前报省级质监机构。
(四)2012年2月25日,母体机构在外省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数据冻结,评价省份及母体机构所在地省份均不得更改其填报数据。请各省级质监机构务必于2012年2月25日前完成对本省注册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本省建设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数据的填报及复核。
(五)各省级质监机构应及时汇总整理有关数据和资料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2012年3月20日前须完成数据完善工作,确保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资料准确、完整,并完成信用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2012年3月20日后,所有信用评价数据对各省冻结。
(六)2012年4月20日前完成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工作;5月31日前完成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