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
“十一五”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措施,推动循环经济从理念变为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在理论上、实践上、政策扶持和制度创新上都取得了重要突破,初步形成了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良好局面。
五年来,各地区和有关单位开拓创新,涌现出一批循环经济的典型单位。为表扬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我委拟对“十一五”期间发展循环经济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两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或园区(含再制造试点单位);
(三)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确认的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或园区。
遵守《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循环经济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体系完善,技术研发和改造投入大,社会公众形象良好,可为同类型单位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有益借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在同行业中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体要求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