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参加重、特大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原则上分别给予3万元/次、4万元/次的奖励。
(二)对参加社会影响大或救助风险大、持续时间长的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单项搜救行动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长期坚持参加海(水)上搜救应急行动且成绩突出的社会力量,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四、申请奖励所涉的险情统计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各单位在填报《明细表》时应提供社会力量的单位全称和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应包括单位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全称,由社会力量单位财务部门提供。各单位需严格核对银行账号信息,对账号信息错误导致资金无法到账的情况,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将酌情进行通报。银行账号不可使用个人银行卡号或存折号。开户银行名称须标明银行所在省、市。申请奖励的无注册公司的私营、个体、联户船舶,奖金由省级搜救中心代领代发。在《明细表》中应提供组织搜救行动的省级搜救中心全称和银行账户信息,在备注栏中注明“代发”及社会力量所有人或经营人(具体填法详见附表二样本)。
六、各单位填报的申请材料,经省级搜救中心办公室(地方海事局)领导审阅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于2012年2月15日前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逾期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请注明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5292241 传真:010-65292245
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附表二: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明细表.doc
关于报送2010年度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有关材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