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及时掌握2011年全市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我市即危旧房改造,下同)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落实情况,做好2012年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1〕140号)要求,现就报送廉租住房保障、城市棚户区和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数据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各区县2011年度(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下同)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实施情况和2012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包括发放租赁补贴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二)各区县2011年度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度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2)。
(三)相关区县2011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计划完成情况和2012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计划,包括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四)相关区县2011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
(五)相关区县201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完成情况和201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5)。
(六)相关区县2011年度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度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6)。
此次数据填报工作将直接影响我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补助的资金争取,也是2012年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区县的重要依据,请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县财政局要会同住房保障及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准确、客观地填报相关数据,财政部驻派重庆专员办事处将组织力量对各区县报送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于造假或虚报数据骗取中央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出,将扣减其中央补助资金分配额,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在填报好附件1-6的表格后,请于2月15日之前将电子表格传市财政局经建处和综合处初审,初审无误后,各区县打印表格签章并会同其他支撑材料分别装订成册正式报送到市财政局。请分别将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材料装订成三册(每册一式两份),每册须包括以下材料:
(一)廉租住房分册须包含:
2、《2011年度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2);
5、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到保障户的支出凭证(拨款凭证、银行划款回单、现金领款名册等);
6、区县购买、改建及租赁廉租住房所订立的合同、支出凭证(拨款凭证、银行划款回单等);
(二)城市棚户区分册须包括:
2、《2011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
5、区县2011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公共租赁住房分册须包括:
2、《2011年度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6);
3、区县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实施情况,包括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证明及收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4、经市政府批准的各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以上材料请于2月22日前报送至市财政局,逾期未报送材料的视同放弃申报2012年中央补助资金。
联系人:市财政局 廖建蓉(城市棚户区) 6757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