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约定代建工作内容、双方职责与工作界面、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明确权利与义务、代建管理目标、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代建工作条件、代建组织机构、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奖励办法与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代建合同范本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颁布。
第十九条【代建服务费】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依据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等相关取费标准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目标管理】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目标。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项目法人与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开展建设管理工作,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第二十一条【代建考核】代建项目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绩效考核机制和目标奖惩机制。项目法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代建服务费应按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定期支付。
第二十二条【目标调整】由于征地拆迁或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和代建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目标奖励】代建单位实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的,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奖励;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应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