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汉族,1978年6月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玉皇庄,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3426077088
被告:巴中市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电话
被告:江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法定代表人俞某丽,系该公司总经理,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54408元;
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原告以北京 佳业门窗有限公司(下称“ 佳业”)的名义与被告巴中市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 建筑”)签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中华砚台园”(馆)工程(该项目位于丰台区长辛店射击场路)的门窗制作、安装等的劳务分包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每平米480元(不加装饰格条)和每平米540元(加装饰格条),按门窗实际面积计算总价款;支付方式为门窗成品运到工地现场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当次成品价值的50%的费用,安装完毕验收后再支付当次成品价值的30%的费用,待工程全部竣工后经五方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完所完成工程量的所有工程款;门窗工程确保在2013年3月15日前全部竣工;保修金为全部工程量的总人工费的1%的费用,工程竣工后一年(2013年3月—2014年3月)内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并按期完成所有的门窗工程,所有门窗经五方验收合格并于2013年3月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面积, 建筑应该支付原告工程款564,408元,但其支付310,000元后以建设单位江苏 纸业有限公司(下称“ 纸业”)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与原告进行工程结算、付款。至今, 建筑拖欠原告工程款254,408元。
原告认为, 建筑作为总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 纸业作为建设方应在其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并依据合同法、民诉法等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以上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