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第一种“管理费”,其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如转包人已实际履行了对工程进行管理和协调的工作,该“管理费”就是施工人为组织施工和经营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当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施工人应当进行折价补偿。故在此种情况下,对于转包人要求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除该“管理费”或要求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主张,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上述第二种“管理费”,转包人并未付出实际的施工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且因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影响建设工程质量,为法律所禁止,故转包人在这种情形下所取得的“管理费”属于非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收缴,对于转包人要求扣留或支付该“管理费”的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