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施工合同造价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建筑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合同、安装施工合同、市政施工合同、维修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纠纷调解(以下简称合同调解)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按照合同约定,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施工合同造价纠纷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解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在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纠纷调解,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连云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纠纷调解工作,日常工作委托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连云港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建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在进行施工合同造价纠纷调解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遵守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推进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参谋助手作用,引导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由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工程造价事业的;熟悉国家、省及市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工程造价的政策、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在我市造价专业领域有较高威信和较大影响,专业技术水平得到社会各界普遍认可的人士组成。
(一)具有高级工程技术、经济职称(特殊专业应具有中级工程技术、经济职称);
(二)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或“全国造价员证书”(高级);
(三)熟悉施工合同管理有关知识,并从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八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确定合同调解形式,并明确调解机构。
第十条 由调解委员会选派的调解员应与发包人、承包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如有,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调解员资格,从调解委员会名册中除名,并予以公告。
(三)被发包人或承包人聘为咨询顾问或其他职务,未告之,在执行合同期间仍担任咨询顾问或其他职务;
(五)私自与其中一方接触,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调解职责;
(六)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接受选定调解员的。
第十二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应与连云港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签订调解协议书。事先未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争议调解协议书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调解员应对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保持公正和独立。应将发现可能与其公正和独立有不相符的任何事实或情况,立即告知各方代表。
(一)在受聘之前未曾被发包人、承包人聘为咨询顾问或其他职务;
(二)在执行争议调解协议书期间,不接受发包人、承包人的聘任和担任其咨询顾问或其他职位;
(三)遵守本办法和施工合同(调解专用条款)的规定;
(四)除按照程序规则办事外,不得单独向发包人、承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提供有关执行合同的建议;
(六)应保存所有收到的文件,熟悉合同和工程的进展;
(七)没有发包人、承包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争议调解的所有活动和意见听取会情况,公开发表或向外泄露;
(八)当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要求,能就有关合同的任何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