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上述行使条件后,实现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还需要确定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200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筑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工程顺利完工正常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起算时间为竣工后六个月内;第二种情况是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起算时间,现实中大多数涉及烂尾楼,其权利行使为约定竣工之日后的六个月内。
对于第一种情况下的“竣工”需要区分民事法律上的“竣工交付使用”行为与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验收合格”行为。民事法律上的“竣工交付使用”是指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对承发包合同履行情况的相互认可,对发包方而言是工程完工方面量与质的验收和接受,对承包方而言是工程款的确定与收取。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法律特征是建设工程标的物占有权的转移。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验收合格”则是在“竣工交付使用”基础上完成法定的行政许可手续,目前主要涉及建筑、规划、消防、卫生防疫、环保、住宅等一系列部门的竣工验收。从这个角度讲,竣工交付使用不等于竣工验收合格,两者的差异在于竣工验收标准有的可能相同,有的有所不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民事权利,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因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权6个月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为以承发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竣工交付工程”之日为准,而不是完成全部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验收合格”之后。
工程处于无法完工的情形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就转化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其时,建筑承包人就可以开始与发包人协商处理工程价款的确定和支付问题;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建筑承包人就可以也只能通过直接行使工程拍卖权以实现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而这一权利行使的期限应为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