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欠付工程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利息的计付标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实际上,建设工程也是一种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如果欠款,就将产生利息。利息的计付标准如果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约定的,按照上述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为利率法定也是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按照上述规定,利息实际上属于法定孳息,业主欠付承包商工程款时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也是民法中关于债的一般原则。
逾期支付的工程款产生的利息会计处理为会计学堂整理,房地产项目,如果是些大企业的话,不会容易出现逾期支付的可能,但一些中小企业可能不容易面对,这就有逾期支付的。
利息有约定按约定,但不能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没有约定按法定,法定就是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于违约金,必须有约定,没有约定,请求违约金没有依据。如果没有违约金的约定,但守约方有损失,那么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损失。请求违约损失,守约方应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和大小以及实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