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建筑公司的代理人———本市南大律师事务所的姜志君律师称,第三人参与某开发公司建设的某住宅楼工程招标活动,被审查确定为中标单位。同年4月,第三人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1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700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同时补充约定:本合同造价不包括地基处理、室外工程等项目,建筑面积则按竣工后实际面积调整。由于工程前期垫资巨大,第三人将合同工程分包给了原告。原告因此成为了该建筑项目的建筑分包商。
在施工过程中,某开发公司对工程设计做了重大变更,至2001年3月30日工程竣工时,原告实际完成房屋建筑面积为10077平方米,另外根据被告要求增加了基础处理、封阳台、墙体喷涂、搭建临时售房处等工程。后该开发公司一直拒绝办理工程款的结算手续。
此后,某开发公司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因该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诉讼纠纷。后经法院判决,另一家房地产公司获得了该工程的所有权,并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在本案诉讼之前,该房地产公司已给付原告400余万元工程款,但尚有近三分之一的工程款未给付原告。后双方因工程造价问题产生分歧,房地产公司拒绝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因此,原告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关清偿责任。开庭后,原告方将工程造价定在了745万。而被告方认为该款应为640万。
被告的代理人昨天在庭上说,工程结算应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依据合同履行。关于原告所称“被告晚付工程款”的问题,是因为原告签字已同意垫付。目前的情况是原告自己造成的。另外,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包括封阳台,原告以此提出更多要求是无依据的。考虑到诸多原因,被告方愿将工程造价从640万增加到680万。原告工程未达到优质标准及工程交付晚等因素,被告就不再追究了。
原告的代理人姜志君表示,被告给出的数额是不能接受的,原告方可以将工程款降至720万。后经法官调解,被告代理人将工程造价增加到700万。但原告方还是坚持720万元的给付要求。昨天上午本案调解未果,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