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工程变更的事项包括: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等,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工程变更的范围。变更的主要原因为:
1、发包人原因:包含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2、设计原因: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漏项、设计缺陷或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设计改变等。因设计原因引起工程变更占工程变更的比例比较多,比如设计单位经常在施工过程中补发设计补充文件,设计变更通知等。
3、承包人原因: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方法、作业顺序和施工工艺等。承包人原因提出的工程变更在实际工程项目中也占较大比例,比如结构物基底设计标高要求的地基承载力不够需地基进行补强导致的变更,路基的软土处理范围、处理深度不够需增加的变更,由于临时交通需要增加的临时通行道路、便桥等措施工程的变更等等。
4、监理原因: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或者是出于工程协调和对工程目标控制有利的考虑,而提出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的变更。
5、合同原因:原定合同部分条款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结合实际修正和补充。如因某些客观原因造成原合同签订的部分条款失效或不能实施,合同双反经协商,需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或签订补充合同等。
6、环境原因: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工程变更。比如因为地震、雪山融化、洪水引起的地质灾害的处理,造成的工程变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