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设用地报批管理,提高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效能,更好地为基层服务,推进全省依法规范管理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用地报批等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各地要切实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一系列规定,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规划、计划、程序报批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两种类型。分批次建设用地,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选址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报批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二)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应在前期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压覆矿床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工作。对分批次建设用地,原则上应有意向性建设项目,并附项目名单,列清项目名称、性质、规模、用地面积、拟投资强度等。建设项目用地同时涉及规划范围内和范围外的,如大部分占用规划范围内的,按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用地,不得分拆申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分批次方式报批时,不能与其它项目混合报批。
二、完善用地计划、规划调整和耕地异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
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安排制度。从今年起,省国土资源厅每年1月份按省上年下达各地计划数的50%向各设区市下达用地预安排,待省政府批准的正式计划下达时,再分别冲抵各设区市的预安排指标。
改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管理方式。由省政府批准的市、县及县城所在地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作局部调整的,其调整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行文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作一般修改的,仍按原规定由所在地政府逐级行文报省政府审核或批准。由设区市政府批准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或修改方案,必须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完善耕地异地占补平衡办法。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地补充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组织完成,本县不能完成的,由所在设区市政府组织在本辖区异地开垦。设区市之间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签订耕地开垦委托协议以实现占补平衡;省重点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负责补充;其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没有条件开垦或不能自行补充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并缴入省财政专户。
科学合理确定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和压覆矿床评估范围。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评估的建设项目和区域外,其它不再评估。评估的具体范围,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划定。
三、改进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改变过去由各级政府逐级报送请示的做法。今后,凡报省政府批准或审核的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呈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用地单位向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冠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字样,逐级行文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建议批准的,形成书面综合审查意见并附《建设用地报审表》呈报省政府;
(四)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冠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字样办理用地批复文件,同时通知有关单位缴纳有关规费。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省政府授权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由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用地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