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体上讲,法律对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主要在《城乡规划法》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即区分土地来源是依划拨还是出让分别规定了申报、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情形:
首先,就依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环评报告、表示建设用地位置与环境关系的地形图或航测图、国土部门同意项目通过土地预审文件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接到申请后,审核相关材料符合要求后,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次,就依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立项批复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有关文件,而审查文件的主要目的,在于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此外,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还应当征求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意见,了解和分析拟建项目对有关专业规划的影响。最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提供标明现状和规划的道路建设用地位置与范围的红线图,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再行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实务操作中,应重点关注规划部门在审批过程中是否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区分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来源区分对待,以及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此外,还应当注意规划与规划之间的衔接,一方面,无论是划拨土地建设项目,还是出让土地建设项目,其规划都应当符合当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另一方面,涉及公路、河道、防洪设施、旅游开发、矿物开采等领域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当期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