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南宁公司)在南宁市青秀区开发建设商品房,该工程发包给福建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福建公司)承建,双方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价款、工程工期、质量等作出了明确约定,但没有约定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工程施工到一半,双方产生纠纷,南宁公司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福建公司退出施工工地,并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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