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某甲以深圳市某施工企业名义承接了一个给水加压泵站的土建工程施工任务,随后与某乙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该工程交由某乙负责施工,2004年某甲和某乙因其内部工程款项结算问题发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某乙将某甲、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一并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诉请判令某甲支付原告工程款-元及银行贷款利息,诉请判令该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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