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筑安全管理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形成了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的标准体系和科学地位;基本形成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初步实现安全工作信息化管理和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管理体系评价。但是,当前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着如下不足。
1.安全意识淡薄。企业领导长期对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充分重视,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加上大部分工人由于自身素质较低,相应的也会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安全事故。
2.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是由于一些人的安全意识谈薄,理不清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而造成的。一是建筑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比较薄弱,解决建筑安全生产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二是我国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还相当落后,标准化、定型化和工业化的程度很低。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素质普遍偏低,无法对施工队进行管理。
3.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我国虽然颁布了许多有关建筑业的安全施工、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还有不少的缺陷,现行的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对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安全行为与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
4.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还不健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仍需加强。我国有效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制还未形成,与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安全监督方式和管理手段无法适应日益增大的建设规模,难以有深度地开展建筑安全监督工作。
1.个人和家庭的损失。事故灾害最直接的损失就是人员的伤亡。一方面,受灾人暂时的或永久的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面,作为家庭的主要收人来源,这些人的伤亡将导致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有时还需要社会的经济援助。
2.企业的损失。从直接角度看,工程事故造成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企业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非自由财产的损毁,客观上带来企业生产额的减少。损失的来源主要有:支付伤残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法定治疗或修养期间的工资;新员工适应工作环境造成工作效率下降所产生的潜在损失;企业的声誉损害,使企业已占领的一部分市场丧失所造成的损失。
3.社会的损失。人为事故性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是社会总价值的净损失。工程事故的发生,将造成发生事故的土地价值的下降。另外,工程事故可能波及临近土地,降低其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提高建设成本。同时,工程事故对整个社会心理也产生一定影响。
三、监理在工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安全监理是指对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评价、监控和监督,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以内,以确保安全性。是维护建筑业安全发展的卫士,其责任主要有: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和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和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7.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综合检查,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8.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的要责令期停工整改。
监理在建筑施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才能保障建筑施工顺利的进行。
四、建筑项目中安全的投入与绩效之间的关系
建筑业一直是职业伤亡事故多发的行业之一,一方面,我国建筑市场供过于求,致使施工单位压低投标价格以获得工程承包权,从而加剧了本来就严重不足的安全经费与必要的安全投入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有限的安全投入没有得到最有效的利用:承包商对安全投入如何分配才算合理,认识和见解不一,不能科学地控制和优化安全投入,从而使这部分经费没有充分的发挥作用。对此,清华大学的强茂山等在04年的《土木工程学报》11期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投入与绩效研究”中运用多元回归法得出了合理结论:从回归结果看,安全绩效(的对数)与人均劳动保护投入、单位面积安全设施投入存在线性关系:每增加1元人均劳动保护投入,安全绩效降低01025(分);而每增加1元单位面积安全设施,安全绩效提高01071分。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有效的安全管理绝不只是单纯的增加这方面的投入,而是科学合理有效的将安全方面的经费合理分配,最大效用的发挥出来,就是所谓的有钱用到刀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