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有其深刻原因的,结合我国建筑业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引发建筑安全事故的原因总体上可以分为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基础原因三大类。
(1)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物、环境以及人的不安全状态的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机械、设备老化不良,材料质量不合格等等。它们构成了施工中的隐患和危险源,当其一定条件时就会转化成安全事故。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自然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工作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自然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会增加施工难度,工作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会引起工人的情绪变化、增加其疲劳强度,这些都使得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增大。人的不安全状态通常是指工人生理状态不稳定或处于病理状态,也包括工人的技能不熟练、知识水平不够,甚至还包括工人的性格是否适合本职工作。这些因素都会引起工人大脑意识水平的变化从而影响他的正常反应,造成建筑安全事故。
(2)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指建筑安全管理缺陷和建筑安全管理体系的不健全。建筑安全管理缺陷包括技术缺陷、劳动组织不合理、防范措施不当、管理责任不明确等。比如:劳动组织不合理会造成施工场地狭小、相互干扰,从而引起交错安全事故的发生;管理责任不明确进一步可以分为承包商责任不明确和业主责任不明确。对于承包商责任不明确,虽然《建筑法》明确规定承包商必须为工人投保,但投保只是转移了承包商安全管理的风险,并没有实质上减少建筑工人作业的风险,相反却削弱了承包商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淡化了承包商的责任;对于业主责任不明确,主要体现在业主只关心工程投资、质量、进度等问题,经常要求施工单位抢进度、赶工期而忽视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状况,而一旦出了安全事故,业主却一点责任都不承担。这些因素均为建筑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3)基础原因。基础原因包括教育原因、体制原因以及社会原因,总体上涉及到经济、文化、学校教育、民族习惯、社会历史、法律等方方面面。比如教育原因,建筑工人的受教育程度在任何一个国家的产业工人中都是很低的,具体到我国,由于大量农民工的存在,这个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虽然《建筑法》明确规定要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但是,实践中管理人员往往忽视或者不情愿花钱进行安全教育工作,或者只是将安全教育走走过场,使建筑安全培训不能彻底实行,最终导致工人缺乏必备的安全施工知识而引发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