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这里的“工程价款”指的是什么?是否仅指工程尾款?如果是尾款,那么如何确定尾款的数额?比如,因发包人未能支付进度款而由承包人垫付的款项是否也是属于“工程价款”?
(2)如果工程完工后因为质量问题确实无实用价值,发包方已付的工程款,例如工程进度款等,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承包方退还?
这里讲的工程价款是指工程的全部价款,而不是仅指工程尾款。制定这一款规定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79条,该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该条规定价款显然指的是整个竣工工程造价的对价,显然不仅仅指工程尾款。假如工程总造价为2个亿,合同约定进度款支付为85%,工程尾款为15%,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承包人已收取的85%的进度款可以不退还,这公平吗?
既然把《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的整改后不合格,工程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理解为全部工程价款,那么就没有必要再讨论尾款如何确定的问题了。
既然工程完工后因质量不合格没有实用价值,承包人已收取的进度款没有合法依据,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把已收的进度款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