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于2011年7月15日正式开工,2011年10月下旬由于FF公司上级集团公司的要求,项目钢结构工程出现重大调整,后承包人按调整后的钢结构施工图纸完成项目施工。结算过程中承包人主张,由于正式开工后2个月内承包人已经按原版钢结构施工图纸完成了项目钢结构主体工程的深化设计工作,项目钢结构施工设计调整造成承包人深化设计工作重复,因此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重复深化设计费用16万元。发包人拒绝承包人的该项主张,且承发包双方就结算过程中的其他问题亦存在争议,故承包人诉诸仲裁。
仲裁过程中发包人抗辩称,在工程开工两周后,发包人在监理例会上明确告知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钢结构设计将发生重大调整,具体施工以后续下发的第二版钢结构施工图纸为准。据此,承包人根本不应该就原版钢结构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的深化设计,也就谈不上发生重复深化设计工作。
同时,发包人提出承包人仅仅举证发包人进行过钢结构工程的设计调整,但未能举证证明先后进行过两次深化设计,也没有提交原版钢结构施工图纸的深化设计成果,如:钢结构放样图等。从举证方面,承包人无法自证发生过两次深化设计,所以无权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二次深化设计费用。
考虑到承包人未能就发生两次深化设计履行举证义务,且发包人举证证明承包人在施工初期即获知钢结构必然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照常理应停止深化设计工作等待新版钢结构图纸,仲裁庭最终没有支持承包人对该项二次深化设计费用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