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则上讲,承包商可以根据FIDIC的有关条款提出索赔。
在1988年第四版的FIDIC合同条款中,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了索赔程序,即第53款规定的索赔程序。
所谓重视索赔,是要把索赔工作当成日常工作来抓。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要熟悉合同,做好原始记录、加强索赔的观念,在出现问题时才能不失时机地提出索赔,力争得到合理的补偿,以求避免损失。
在投标阶段就应研究索赔的问题。最好能找出招标书中的技术漏洞,或能判断出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在投标书中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为中标后合同的顺利实施打下基础。
在承包工程中最常见的索赔是工期索赔。工程的延期(ExtensionofTime,简称EOT)和承包商索要延期的工作贯穿于执行合同的始终。处理好工程延期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使承包商免于对业主的误期损害赔偿(LiquidatedDamagesforDelay),而且能使承包商得到经济补偿。
在合同中,误期(Delay)一词意为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完成时间,属于违反合同的情况。实际工作中,很多时间的延长是不违反合同的,也即是符合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长)规定的,这时承包商在与工程师交涉时常使用英文Prolongation(拖延)一词,表示这并不是承包商的责任。
工期索赔最常用的条款是第44.1款(竣工期限的延长)和第53款(索赔程序)。承包商在递交工期索赔的资料中,通常包含了时间的延长和经济损失的补偿。
Rm——管理费率,建筑工程通常取值在10%~15%,视项目的规模而定;
有时业主和工程师会要求按实际支付承包商的经济损失,并要求承包商提供索赔金额的细节和证据。所以,承包商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搜集有关证据,做好索赔的准备工作。
延误工期是造成项目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工期的延误不仅造成了承包商的经济损失,使其可能要对业主进行误期损害赔偿,也影响了承包商的信誉,甚至还可能出现一些连锁的分包商向承包商进行索赔的情况。因此,承包商在履约期间应非常重视按计划的工期施工,避免工期的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