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了内部承包人确实为公司员工并不必然意味着内部承包合同的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中明确的提出了对承包人资质的管理。笔者认为,该立法趋势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承包人资质,即对其管理制度、质量管控以及专业人才、经济实力的管理,以此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基于此,对于与公司内部员工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需从以下方面认定:
建设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多而杂,没有专业的人员在现场进行指导极易导致施工质量问题。
如果公司为内部承包人配备了足够的专业人才,如建造师、造价师、设计人员和监理人员等等,组建了专业的团队来保证施工项目的有序进行,工程的质量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内部承包合同易认定为有效。反之,则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