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以赢利为目的,不行使承包人的管理职能,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手给其他单位承包,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法律责任的行为。工程转包的形式通常包三种情形: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还有一种是挂靠行为,所谓挂靠,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管理费”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转包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在转承包人和原发包人之间形成新的事实合同关系;(2)转包人与分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所有的转包合同均违法。
工程转包的效力工程转包是指在承包建筑工程以后,承包人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不对转让的工程建设任务承担任何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行为。在合同理论上,工程转包属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一经转让,转让人退出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由受让人对原合同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转让人对受让人的一切法律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转包是建筑市场内经常出现的违法现象,也是引起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承包人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不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企业不能参与投标,不能承包工程,为此,一些不具备承包资格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从承包人手中转包工程来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另一方面,有相当部分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以后,纯为“牟利”目的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从中收取高额的“管理费”,更有甚者层层转包、层层“扒皮”,致使直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承包人不得不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这是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筑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工程在出现质量事故后,都会发现有类似的情况。针对建设市场存在的这些问题,为防止承包人通过转包渔利又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已明令禁止工程转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