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环处是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考核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处是外包施工单位质量、进度、现场文明监督考核的主管部门。
2、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按《外来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规定》中的附件:《外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实施;外包施工单位的质量、进度、现场文明考核按本办法中的附件:《外包施工单位质量、进度、现场文明考核细则》实施。
3、设备安装公司、业主单位负责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质量、进度、现场文明进行检查,提出外包施工单位应考核的现场事实,出具处理建议书,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送安环处(安全生产方面的)或项目建设处(质量、进度、现场文明方面的)审核,由其出具处罚通知书。
4、处罚通知书经外包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由安环处或项目建设处分别送结算部门结算。安全生产的处罚通知书,由财务处从安全保证金中结算;质量、进度、现场文明的处罚通知书,属于按时结算合同的,由项目建设处从合同款中结算,属于总价结算合同的,由总工办从合同款中结算。
5、处理建议书、处罚通知书应保留记录,由监督审计处定期核对,处理建议通知书一式三份,提出处理建议的单位、监督考核的主管部门、监督审计处各一份;处罚通知书一式四份,监督考核的主管部门(安环处或项目建设处)、外包施工单位、结算部门、监督审计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