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战后初期,当时处于复兴期的日本,便制定了规范建筑质量的法规。1950年,日本颁布《建筑基准法》,该法由7章105条组成,颁布该法的目的是为保护居住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根据该法规,建筑项目动工前,开发商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交建筑物的基本指标报告,施工方法认定书及设计图等材料,获得指标和设计确认后才能动工。该法还对建筑物地基、结构。设备、用途等方面的标准下限做了详细规定。同时,为了杜绝违章建筑,建筑基准法还规定了施工现场巡查制度,并明确了建筑监理员对不合格施工具有令其停工的权限。《建筑基准法》成为日本建筑法规的基石,以后关于建筑的各种法规都是在该法基础上衍生而来的。
同时,为了配合《建筑基准法》的顺利实施,使建筑设计规范化,日本还于1950年颁布了《建筑师法》。该法是为规范建筑物的设计规模和种类,并对工程进行监督而制定的。根据该法的规定,建筑师分为一级和二级,1984年又增加了木工建筑师,建筑师制度规定建筑师须持证上岗,其业务范围除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及种类进行设计外,还具有工程监督的义务。
日本对于建筑师的资质审核非常严格、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建筑师考试,报考者都需要有专业教育背景和实践经验。考试科目分为设计知识和设计制图两类,只有设计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两个月后举行的设计制图考试,两项考试均合格后,方能取得建筑师资格,通过国家考试取得建筑师资格后终身有效。2005年,一级建筑师综合合格率只有11.1%,二级建筑师合格率为23.3%.截至2006年3月31日,日本拥有一级建筑师资格的为322248人,二级建筑师为692968人,木工建筑师为14950人。
建筑基准法与建筑师制度在确保日本建筑质量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据此衍生的诸规范对确保日本的住宅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住宅是普通日本人一生中购买的最昂贵商品,因此,确保住宅的质量成为日本建筑法规的核心任务之一。对此,日本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其产品的责任制度。日本确保住宅质量主要依靠《住宅质量确保法》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特例”和由住宅保证机构负责实施的“住宅完成保证制度”、“住宅性能保证制度”三项措施:
“瑕疵担保责任的特例”规定住宅的开发商和建设方对2000年4月1日以后签约的新建住宅必须要承担最低10年的维修义务,在交房后的至少10年内,若住宅的地基、墙壁、地板、屋顶、房梁等基本框架部分及雨水排放管道等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对此有无偿修缮的义务。可以看出,“瑕疵担保责任的特例”明确了开发商在住宅的建设质量和维修方面必须要承担的义务。
“住宅性能保证制度”则是对住宅的售后服务进行了规范。该制度规定,开发商与业主签订质量契约保证书,当开发商与业主就某些问题产生分歧时,可由法律、建筑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来裁决。该保证书在住宅发生买卖、赠予等情况后继续有效。同时该制度还规定,开发商即使在交房后倒闭,业主照样能够享受10年的质量担保。
由此可见,上述三项制度不仅提高了住宅产业和住宅市场的信誉,同时在保障日本住宅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