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分别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本市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管理。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市属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各县(市)、区建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职权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和先进的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完成后,必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八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第四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日期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五条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做好房屋售后服务及管理工作,并负责处理用户投诉的房屋质量问题。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详细说明工程的设计意图、特殊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的施工难点,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