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桩基质量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需设计处理的、主体结构坍塌或整个检验批及以上范围须加固补强的,对该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自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其在台州市范围内执业资格,并记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发生上述或其它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及责任人责任外,对负有相关责任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自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其在台州市范围内承接业务资格,并记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对负有相关责任的上述人员,自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内限制其在台州市范围内承接业务资格,并记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一次。
2、发生基坑坍塌、脚手架坍塌、承重支模架坍塌及建筑起重机械、桩架倒塌等事故的,对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自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其在台州市范围内执业资格,并记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属建设系统考核指标的,对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自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其在台州市范围内执业资格,并记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