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有综合管理功能的环节搭建管理平台,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并联审批和办理报批,“一站领证”。
土地招拍挂入市准备实行“分部门、分步骤、按权限、格式化”征询。
分部门征询: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征询部门分两类,第一类为必询部门,包括投资、产业、环保、建设、房管、绿化市容、交通港口、消防、民防、卫生防疫等10个职能相关管理部门。第二类为选询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不同区位、类型和设施配套等不同情况,还可以征询轨道交通、水务(上水、下水、防汛)、河港、铁路、航空、军事、供电、燃气、电信、气象、文物保护、安监、安保、测量标志、抗震等部门。
针对管线配套由多个部门管理的现状,实行“归口征询”。住宅项目征询区县房地局的意见,特定区域(两岸、世博、虹桥枢纽、临港、洋山、长兴)和各工业区范围内的项目征询有关管委会等综合管理机构的意见,其他项目征询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中心城区市政配套局、市政署)的意见。
分步骤征询:在征询部门意见时,分两步进行,首先征询投资和产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取得意见后,将规划条件、土地条件、投资和产业意见,以及地形图等材料一并送其他部门征询意见,其他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
按权限征询:由于各部门市区权限分工不一,为便于操作,供电、电信、消防、轨道交通等专业,审批权限集中在市级部门的,涉及两岸、世博、虹桥枢纽以及临港、洋山、长兴、化工区范围内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项目的,出让人向市级部门征询。民防、绿化、市容环卫等专业,审批权限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致的,出让人向同级部门征询。其他的,由出让人按属地化原则向土地所在区县相关职能部门发出书面征询,超过区县职能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区县职能部门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级职能部门,并将市级职能部门征询回复代转反馈出让人。
格式化征询:明确分用途、分部门的格式化征询内容,并作为土地出让必要的建设条件。各部门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作同意且不参加设计方案审查。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项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延长审批时间。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操作办法和审批要求如下:
咨询。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协调,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时,可以向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咨询,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编制。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
送审。建设单位按照签定合同或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时被告知的参与审批部门的名单,将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查的材料分袋包装,如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的一并附上,送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审理。相关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专业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建设单位作局部调整后再予批准的,应告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可延期10个工作日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馈最终审批意见。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中止审批时间,并在中止情形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最终审批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视作同意处理。
审批决定。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同时附上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协调。综合协调时,可以邀请建设单位和审查不同意的相关管理部门一起参加,对建筑设计方案中分歧部分进行专题研究。经过综合协调,对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布局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批准,有关专业管理技术要求无法达标的,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由建设单位承诺在下阶段审批中达标;对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设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审批文件均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